李吏民律师亲办案例
小轿车加装疝气灯后发动机舱内线路短路而自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李吏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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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加装疝气灯后发动机舱内线路短路而自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闫女士于2008年购买了一辆马自达轿车。购买后,闫女士缴纳了相关税费办理了牌照、行车证等手续,并投保了强制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但没有投保车辆自燃险。闫 女士为了更好的使用车辆,到一家车友会加装了两套疝气灯、一套雾灯,到轮胎经营部更换了四只轮胎。

两个月后,闫女士开车到外地办事,在高速路上车辆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将火扑灭后,该车已经烧得的面目全非只剩残骸。

公安局消防部门提取了发动机内的不同型号导线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消防部门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车辆发动机舱内电气线路短路造成,但没有认定短路线路是小轿车原厂线路还是后来改装的线路。

闫女士花费近20万元的小轿车就这样在两个月后被大火烧成残骸,闫女士怎不痛心?闫女士为了自己的爱车是精心保养,完全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生怕出现什么问题,但还是出现了意外幸亏没有伤着自己。闫女士认为自己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自己不能为这场火灾买单,决心要找一个说法。于是,闫女士找到车辆销售公司,销售公司称短路线路不是原厂线路,销售公司没有责任不应赔偿。闫女士又找到车友会,车友会称车友会加装的线路都是合格的线路,短路线路应该是原厂的线路,因而,车友会没有责任。闫女士又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该车没有参加自燃险,保险公司无法进行赔付。

闫女士找到李律师要求法律帮助,李律师了解了本案的情况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短路线路是原厂线路还是车友会加装的线路,也就是说引起火灾的原因是原车自身的质量问题还是后来加装的问题不清楚。李律师决定把经销商和车友会一块起诉,在诉讼中进行鉴定短路线路是谁的线路,同时,如果确实无法鉴定的话,法院也会根据庭审的情况和高度的盖然性来确定是谁的原因造成火灾的,从而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李律师代理闫女士将经销商和车友会起诉到了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找了多家鉴定机构对短路线路是原厂所带还是加装过程中添加进行鉴定,但没有一家鉴定机构可以对此进行鉴定。

不能对短路线路进行鉴定,也就是说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来确认短路线路是原厂线路还是加装添加线路,此项待证事实无法查清。但法院不能因无法查清此事时就不予判决,应当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举证责任以及经验法则,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审理中,经销商以普通的消费者身份又到车友会加装了疝气灯等车友会却加装了与本案短路线路相同型号的线路。同时,车友会不具有从事汽车修理、改装业务的资质。车友会加装疝气灯等用电器,改装了发动机舱内的电气线路,改变了原厂车辆电气线路的负荷,加装后,又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测合格就让客户使用车辆,由于其改装线路而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原厂线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因而,根据高度盖然性,车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车友会赔偿闫女士16万余元。(见北京市朝阳区(2009)朝民初字第1125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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