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转让,转让协议中将饭店的一间门面房由饭店债权人无偿使用以抵欠款的条款有效吗?
张某、王某、任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张某退出,任某给张某出具欠条欠张某投资款承诺在两年内还清,王某进行担保。半年后,任某给张某签一协议,将饭店的一间门面房由张某无偿使用4年以抵欠款,当天,任某和陈某签订饭店转让协议,并在饭店转让协议中写进了任某和张某签订的将饭店的一间门面房由张某无偿使用4年以抵欠款的协议内容,但张某没有在上面签字。随后,张某收取了该门面房的半年租金,陈某没有阻止。张某在收取该门面房下半年租金时,被告知租金已被陈某收走。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丰台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欠款。
判决后,王某不服委托李律师提起上诉。李律师提出,任某和张某所签订的以无偿使用门面房的方式抵消欠款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任某和陈某签订的饭店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有效的,同时,张某收取门面房的第一笔租金陈某没有提出异议,他们之间的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任某的债务经张某同意已经转移给了陈某,张某与任某、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张某无权再对王某起诉,如果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有纠纷,张某只能起诉陈某,针对张某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5376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