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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错捕,如何申请赔偿?
来源:李吏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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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错捕,如何申请赔偿?

                              ——邢某国家赔偿案

     案情简介:邢某2002年8月份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公安局执行逮捕,邢某被关押7天后被取保候审。后来,公安局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就撤回对邢某的起诉,向本案合同履行地的公安机关移送本案管辖,合同履行地的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邢某几年来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但均未有结果。2008年7月,邢某找到李吏民律师要求代理此案。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是对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直接否定,不能以此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同时,直接申请国家赔偿还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李律师提出应当先提出确认申请,然后再要求国家赔偿。李律师随即代理委托人向某检察院提出了确认违法申请。

     某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批准逮捕决定书是错误的,依法对邢某国家赔偿,并在一定范围内邢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见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查院本明检赔偿字【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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